1、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22條的一般資格條件的規定;
2、本項目特定資格條件為:
投標商在寧波地區須有常駐服務機構(以工商注冊為準),且包括:
1)標包一、標包二:經銷商參加投標所投燈具均須具有制造商針對本項目出具的授權書;
標包三--標包八:經銷商參加投標所產品均須具有制造商針對本項目出具的唯一授權;
2)標包三--標包六:投標商須提供2010年元月起至今至少一個同類產品的成功案例(評標時合同原件備查);同一品牌只能允許一家供應商投標;
3)標包七:須具有中國節能產品認證證書、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,安全認證CCC認證證書。投標商須提供2010年元月起至今至少一個同類產品的成功案例(評標時合同原件備查);同一品牌只能允許一家供應商投標;
4)標包八:須為國際知名品牌或者具有“中國名牌”或”“中國馳名商標”的國內品牌;須具有“中國節能產品認證”證書。投標商須提供2010年元月起至今至少一個同類產品的成功案例(評標時原件備查);同一品牌只能允許一家供應商投標。
5)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。 |